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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中心城区车辆实施专用通行证管制措施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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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2-23 14:52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夫子 于 2020-2-23 14:54 编辑

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关于对中心城区车辆实施专用通行证

管制措施的通知

[武 防 指 〔 2020〕 44 号]


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、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,市直各部门,市公安局、市公安交管局:

为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8号、第9号通告要求,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道路交通管理力度,巩固现有疫情防控成果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决定在中心城区对车辆实施专用通行证道路交通管制措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中心城区车辆专用通行证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统一印制。

二、下列车辆可办理专用通行证:参与医疗救治、城市运行、企业生产、社区管理、志愿服务等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个人车辆。

三、中央在汉单位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、市直部门单位车辆,及其工作人员的车辆办理专用通行证,由所在单位负责受理、登记、报备和发放。

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、区直部门单位车辆,及其工作人员的车辆办理专用通行证,由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受理、登记、报备和发放。

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企业和个人的车辆办理专用通行证,由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受理、登记、报备和发放。

四、申办专用通行证,需向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报备单位提供事由、通行车辆号牌、驾驶人姓名、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(含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)。

报备单位凭 《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发放登记备案表》(见附件)到市公安交管局 (咨询办理电话:027—85395866)领取专用通行证,并负责发放。市公安交管局应当在中心城区设置专用通行证发放点,方便报备单位领取。

五、报备单位应当将每日办理情况进行汇总,留存备查,并将相关信息于每日1700时前传至市公安交管局。

六、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将报备信息录入管理平台,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,为疫情防控交通政策制定和交通违法查处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。

七、按照 “谁报备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车辆专用通行证报备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,从严受理,及时报备。

八、申请办理专用通行证不得虚假申报车辆、个人信息及相关事由;专用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对应管理,不得转借、挪用。

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。

九、专用通行证管制措施自2020年2月24日零时起实施,解除时间另行通知。各区及有关单位之前发布的各类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自2020年2月24日零时起全部废止。

附件:1 武汉市疫情防控车辆中心城区专用通行证 (样式)
          2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发放登记备案表


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2020年 2月 21日

通行证.jpg

通行证2.jpg

备案表.jpg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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